给大家科普一下世界杯足球在哪个网站买(2022已更新(今日/知乎)
点击上方关注本公众号
回复“1”领取 娱乐法电子书
作为一名前法官,始终认为研读判决书是一名法律工作者的必修功课,特别是对于娱乐法律师而言,很多纠纷或案件并没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健全的法律制度,这就特别需要借助已经发生案例的裁判指南。
如果你对娱乐法感兴趣,又苦于找不到入口时,就先去检索娱乐法相关的案例吧。
如果你比较懒,不愿意自己去搜索,不愿看长长的判决书,也可以跟随我一起学习。
我们将会每周为你分享一份有价值的判决书,供各位参考,也希望各位在检索相关问题时,可以在星娱乐法公众号上直接搜到有价值的判决。
当然你也可以加入知识星球,获得我们整理好的所有判决书。
加入链接:点击加入付费千人娱乐法学习成长社群
如果你有好的判决书,也希望你们分享给我们。
我们也征集判决书整理志愿者,欢迎拉到文章最后联系我们加入!
浏览器擅自链接奥运赛事内容,提供主播“陪伴式”直播节目构成不正当竞争
——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与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编辑:刘瑀婷
裁判摘要
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在涉案网站设置“奥运(Rio2016)”专题栏目,对奥运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涉案直播浏览器全程、实时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网站的奥运赛事节目增加主播直播内容、与观众互动,并借机牟利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实际损害了央视国际公司的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具有不正当性。
案情简介
原告主张二被告共同实施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二被告将“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及“正在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作为百度推广的关键词进行宣传,使得用户点击该搜索结果可直接进入二被告运营的网站http://zhibo.tv(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下载安装直播浏览器(以下简称涉案浏览器)后即可在该浏览器内直接观看原告正在网站http://cctv.com直播的里约奥运会内容。另,二被告还在涉案网站上将“正在直播2016里约奥运会”作为宣传语。
上述行为会使用户误以为正在进行里约奥运会直播的是二被告,其有权直播,但实际上进行直播的是原告,二被告仅是在涉案网站的直播浏览器中以加框链接的方式呈现了原告网站http://cctv.com上的里约奥运会直播内容,上述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行为。
二、二被告利用原告的独家奥运会节目资源为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及浏览器吸引用户,不当利用原告网站的竞争优势吸引、扩大、稳固用户群体,增加其主播的获利机会,以此获取不当商业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体表现在:(1)二被告在涉案网站上宣称“主播正在使用直播浏览器直播里约奥运会开幕式/闭幕式/奥运赛事,马上下载直播浏览器,与主播一起观赛”,吸引用户下载涉案浏览器。(2)二被告在涉案网站上设置“奥运会单项主播招募”栏目,宣称“直播tv重金悬赏草根体育赛事主播”,并鼓励用户充值打赏支持主播解说里约奥运会、参与“解救”主播活动,从而实现与主播的分成盈利。(3)二被告在其运营的涉案浏览器内设置“奥运Rio2016”专题,引导用户进入其为里约奥运会设置的专门直播间后,涉案浏览器以加框链接嵌套的方式呈现了原告全程直播里约奥运会节目内容的网页,并通过主播多路、实时解说,插入弹幕,实现用户与主播在同一屏幕观赛和互动,并通过用户送的礼物分成盈利;在没有主播在线时,用户仍可进入公共直播间观看原告直播的里约奥运会节目内容,并自行评论互动。
法院评析
一审法院
关于原告主张二被告利用其独家奥运会节目资源为涉案网站及浏览器吸引用户,获取不当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该条规定是判定竞争行为是否正当的基本原则,适用该原则性条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本案被诉行为不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列举的市场竞争行为,故应适用原则性条款对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进行判断,判断的关键在于原告是否因被诉行为而受到损害、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第一,关于原告是否因被诉行为而受到损害。
本案中,原告经授权获得了通过信息网络独家向公众直播里约奥运会赛事节目的权利,通过行使该项权利,可以为其创造商业机会、获得商业利益,并提升自身知名度。此种获取的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优势及市场利益,属于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他人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加以侵害。
互联网经济被称为“眼球经济”,吸引网络用户到自己的网站、获取流量是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的基础,培养用户粘性是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互联网竞争,本质上是对网络用户的争夺,不正当竞争造成的损害不仅包括因争夺用户的交易机会所必然给竞争对手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通过破坏竞争对手的用户粘性,为自己争取更多的交易机会,从而给竞争对手造成的预期利益的损害。
本案中,二被告通过发布“正在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等宣传用语进行网络推广,将欲观看奥运赛事视频直播的网络用户吸引至自己的网站,这一行为势必将首先分流欲直接进入原告网站观看奥运赛事视频直播的用户,导致原告通过网站推广其包括新闻、频道、广告在内等内容的目的无法实现,造成原告相应商业机会的丧失。
此后,欲在二被告经营的涉案网站上观看奥运赛事视频直播,用户须下载涉案浏览器,这一行为将会使得该浏览器的用户量相应增加。而在打开浏览器主页进入涉案网站的“正在直播”页面后,除奥运赛事视频直播外,还存在其他体育赛事的视频直播,此时,虽有用户可能选择继续观看奥运赛事直播,但不排除会有部分用户转而观看其他体育赛事直播,该种情形将会造成本属于原告网站的用户流量的流失。此外,即便用户选择奥运赛事视频直播,最终仍系在原告网站http://tv.cctv.com/live/cctv……实现观看,但在原告网站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主播、用户互动聊天功能,将会使一定数量的具有观看互动需求的用户放弃直接进入原告网站,转而选择进入二被告的涉案网站下载具有附加功能的浏览器后进行观看,长此以往,涉案网站及浏览器将获得更多、更稳定网络用户的“注意力”,其在用户选择视频直播入口方面的优先性将不断提高,而原告网站作为视频直播入口被选择的竞争力将不断降低,其用户粘性将遭到实质性破坏,从而对其网站的预期利益和市场份额造成损害。综上,被诉行为影响了原告网站的经营利益,对原告构成实际损害。
第二,关于被诉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或可责性。
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原告的合法权益因被诉行为遭受损害不代表被诉行为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只有当被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合理预期的商业利益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用善意的方式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身的利益。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更多的是以公认的商业道德的形式体现出来的,要判断某一竞争行为是否违反该原则,需要在特定商业领域内结合该行为的实施方式、后果、目的等因素综合考量。
体育赛事直播平台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起来的从事体育赛事视频直播的新兴商业经营模式。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播出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网络对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直播,需获得节目制作方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符合谁投入谁收益的一般商业规则,亦是对节目制作方正当权益的保护规则,符合市场竞争中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此,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通过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这是该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惯常做法。
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经已获得授权的中央电视台的许可,有权在其网站独家直播里约奥运会赛事节目。二被告无证据证明其获得了直播该赛事节目的权利,虽然在其网站下载涉案浏览器后最终可实现在原告网站观看奥运赛事节目直播,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对网站设置了禁链措施,但这并不等于二被告可以任意对该网站直播的奥运赛事节目内容进行商业性使用。否则,若不加以合理规制,任何商业主体均可以无成本地攫取其他网站的经营成果,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本案中,一方面,原告虽未对二被告全部奥运赛事节目的网络直播进行公证,但根据侵权公证内容,从里约奥运会举行开幕式、具体赛事项目到闭幕式期间,涉案浏览器主页(涉案网站)中都存在大量指向原告网站奥运赛事节目直播的链接,结合二被告“正在全程视频直播奥运会”的宣传语、涉案网站标注的“来这里约RIO2016”及设置的“奥运(Rio2016)”专题栏目,应认定涉案浏览器主页(涉案网站)提供了指向原告网站里约奥运会赛事节目直播的全部链接。
另一方面,安装运行涉案浏览器后,可实现在原告网站观看奥运赛事节目的同时,会出现主播、用户互动的浮框。对此,二被告主张涉案浏览器在对被链页面跳转的同时,以插件方式向用户提供该互动功能是对普通浏览器常规功能的丰富和创新。诚然,法律并不阻碍技术或商业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但任何具有创新性的竞争行为均应充分尊重竞争对手在技术研发或信息获取、使用过程中的付出,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谋取交易机会,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
作为用户登录网站、浏览网页的工具软件, 浏览器的基本功能在于真实全面地将相关网站内容展现给用户,除非有特殊的合法理由,否则不应增加、删减或改变被访问网站向用户提供的服务内容。
本案中,当用户安装运行涉案浏览器后,虽然最终观看奥运赛事节目直播仍系在原告网站实现,但观看页面会被强行插入不受原告网站控制的主播、用户互动浮框,该浮框位于页面右侧的显著位置,且播放画面上方还显示有网友发送的弹幕内容,该种对原告网站进行干扰的行为使得原告无法按照自己的意愿在网站上展示直播内容,妨碍了其正常经营。而该互动功能的增加,看似丰富了用户的观看体验,但未注明来源可能导致用户对提供服务的主体产生混淆,且如前所述,长此以往,原告网站作为视频直播入口被选择的竞争力不断降低,势必导致其网站的利益受损,最终使得用户也难以获得长期持续的利益。
另,根据已查明事实,原告及相关媒体曾多次发布里约奥运会电视节目的版权声明,要求任何人不得未经许可在中国大陆地区利用包括互联网在内的新媒体对该赛事节目进行传播。作为专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二被告对此应当知晓,却仍实施上述行为,借此扩大涉案网站的影响力、推介涉案浏览器,并与主播进行分成获利,此种拿他人市场成果直接为己所用,从而获取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及“不劳而获”的目的。
综上,二被告在涉案网站设置“奥运(Rio2016)”专题栏目,对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全程、实时利用原告网站的奥运赛事节目直播内容,并借机牟利的行为显然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不仅构成了对原告提供该项服务的实质性替代,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而且破坏了网络直播体育赛事节目需获得授权许可这一行业惯例,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不利于用户的长远利益,该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审法院
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
总体而言,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而受到了实际损害;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说可责性,这也是问题的关键和判断的重点。
以下从上述三项条件分别进行评述。
第一,关于法律是否对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特别规定。
本案中,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主张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独家奥运赛事节目资源为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吸引用户,在涉案网站设置“奥运(Rio2016)”专题,对奥运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等,不当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网站的竞争优势,吸引、扩大、稳固其用户群体,获取不正当商业利益,违反了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上述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属于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所列举的相关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故本案应适用1993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
第二,关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是否因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
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从取得比赛举办方授权到节目的制作、播出,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利用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直播或转播,需获得节目制作方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是对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方的正当权益的保护,亦是市场竞争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案中,央视国际公司经授权获得了通过信息网络独家向公众直播里约奥运会赛事节目的权利,其通过行使该项权利获取的在互联网行业的竞争优势及市场利益,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其所保护的不仅包括经营者之间的竞争利益,也包括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使用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的奥运赛事节目资源,在涉案网站设置“奥运(Rio2016)”专题栏目,对奥运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并在涉案直播浏览器主页提供了指向央视国际公司网站里约奥运会赛事节目直播的链接。涉案直播浏览器在通过央视国际公司网站观看奥运赛事节目的同时,默认插入二上诉人招募的主播解说奥运赛事直播并与用户互动的浮框。上述涉案行为实际损害了央视国际公司的合法权益,主要理由如下:
1、上述涉案行为不当干扰央视国际公司奥运赛事节目的正常播放。
根据本案在案证据,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通过在涉案网站中发布“正在视频直播里约奥运会”等宣传用语进行网络推广,将想要观看奥运赛事视频直播的网络用户吸引至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使用户在涉案直播浏览器中观看央视网奥运赛事节目的基础上被默认增加不受央视国际公司控制的主播、用户互动浮框。虽然二上诉人主张该主播互动浮框可由用户移动、缩小或关闭,但用户通过涉案直播浏览器观看央视网的奥运赛事节目时,会被默认插入主播直播解说的内容,而涉案直播浏览器经营者自行招募的主播所解说内容并不受央视国际公司的控制。故实质上是在央视国际公司奥运赛事节目页面中插入了不受央视国际公司控制的主播直播模块,在某种程度上不当干扰了央视国际公司奥运赛事节目的正常播放,损害了央视国际公司的合法权益。
2、上述涉案行为损害央视国际公司授权许可他人播放节目的交易机会和可得利益。
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直播浏览器系通过央视网原网址播放奥运赛事节目,完整呈现央视网奥运赛事节目的所有内容,未造成央视国际公司流量利益的损失。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虽然从短期来看并未直接减损央视国际公司的流量利益,但若允许此种以“直播浏览器”的形式免费利用奥运赛事节目资源并招募主播进行解说的经营模式存在,则其他网络视频平台均可以通过该种直播浏览器的形式免费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的独家奥运赛事节目直播资源,为自己的网站吸引用户,增加流量。长此以往,将导致没有视频平台愿意付费播放央视国际公司的奥运赛事节目或其他赛事节目,这无疑会损害央视国际公司通过授权其他网络视频平台播放奥运赛事节目而获得的经济利益。
3、上述涉案行为可能破坏体育赛事转播行业生态,贬损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如前述分析,二上诉人的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不予以规制,不仅可能会造成后续没有视频平台愿意付费取得播放央视国际公司奥运赛事节目的授权,而且会导致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方的可得收益大幅减少,进而导致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方没有动力花费高额的资金从体育比赛举办者处获取体育赛事转播权。这无疑破坏了整个体育赛事转播的商业交易秩序和行业生态,不仅损害了体育赛事节目制作方的经济利益,从长远看也会贬损体育赛事节目观众的利益,不利于体育赛事转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关于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是否具有不正当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规制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注重鼓励商业创新与维护市场的公平、自由竞争,应给予创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发展的空间。但与此同时,法律亦应为创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的发展提供规范和指引。互联网中创新的竞争行为应以公平为原则,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为自己增加交易机会,对他人的正当经营模式产生不当干扰。
本案中,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盛力世家公司使用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的奥运会节目资源,在涉案网站设置“奥运(Rio2016)”专题栏目,对奥运赛事节目的链接进行排列、整理,并在涉案直播浏览器播放央视网奥运赛事节目的页面默认插入主播直播并与用户互动的浮框。鉴于浏览器的基本功能在于真实全面地将相关网站内容展现给用户,不应随意增加、删减或改变被访问网站向用户提供的内容。而涉案直播浏览器在观看奥运赛事直播的页面中默认插入了主播、用户互动浮框,虽然二上诉人辩称用户可自由选择缩小、放大、移动、关闭该浮框,但是浮框中的主播直播内容不受央视国际公司网站的控制,不符合浏览器的运营规则。
而且,二上诉人作为专业的体育赛事直播平台,应当知晓体育赛事节目进行直播或转播需获得节目制作方的授权许可并支付相应对价这一行业通行做法,不应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独家获取的奥运赛事节目资源,但其仍实施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借此扩大涉案网站及涉案直播浏览器的影响力,获取不当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该行为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
因此,二上诉人的涉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看似是以直播浏览器的形式通过央视网播放奥运赛事节目,但其本质为未经授权未支付对价,不当利用央视国际公司独家奥运赛事节目资源,为其运营的涉案网站和涉案直播浏览器吸引用户,以此获得商业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
被告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 964 234元以及合理支出35 766元。
二审法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如想对本文话题进行讨论,扫码入群:
本文相关文章:
体育赛事连续画面无法作为纪实类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天盈九州公司等与新浪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如果体育赛事画面不构成作品,那截取体育赛事画面制作短视频构成侵权吗 | 星球专供
本文相关课程: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和800位爱好者一起通过写作和阅读,学习娱乐法
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和1000位爱好者一起
通过持续更新的课程,学习娱乐法
通过添加客服微信,和5000位爱好者一起
加入免费微信社群,学习娱乐法
娱乐法这件事,我们坚持了5年
娱乐法合同矩阵(加会员获取合同模板)
音乐法商图谱|编曲合同|编舞合同 |音乐制作合同| 委托创作音乐合同|音乐作品授权协议|音乐授权规则|音乐著作权代理合同|音乐推广合同|音乐发行合同|各音乐平台结算规则|设计合同|实体唱片出版合同|传统广播电台广告发布单|音乐作品抄袭|侵权使用歌曲谈判技巧|寻找音乐版权人|影视法商图谱 |影视投资合同|小说著作权许可合同 |影视主创人员聘用合同 |平台参与的影视投资合同 |委托改编小说(漫画)合同|委托创作剧本合同|影视署名权条款|劣迹艺人条款|各种“令”条款设计|委托拍摄制作影视剧合同|演员合同|影视剧元素保护|赞助合同|植入广告合同|剧组工作人员合同|剧组规章制度范本|后期剪辑制作合同|后期特效合同|影视项目素材授权|保险合同:完片担保和人设崩塌|场地、设备、道具租赁合同|影视剧审查制度|互联网视听节目(含短视频)审核规则|影视审查避雷指南|影视发行合同|海外发行协议|院线发行合同|院线发行规则|经纪法商图谱|艺人经纪合同(游戏主播)|艺人经纪合同(练习生)|艺人经纪合同(演员)|艺人经纪合同(原创音乐人)|艺人经纪合同(网红和MCN)| 艺人经纪合同(讲师等KOL)|艺人经纪合同模板|艺人分约合同|艺人共享经纪合同|网络红人孵化合同|经纪合同签约谈判指南|艺人解约谈判指南 |艺人解约诉讼策略|新型经纪关系|危机公关|艺人各类授权书|周边产品制作合同|妆化造合同|艺人公关合同|艺人社交平台法商运营策略|经纪人与艺人的日常沟通策略|练习生日常管理法商规则|粉丝关系处理法商策略|品牌代言合同|杂志拍摄合同|歌手演唱合同|MV策划拍摄制作合同|艺人商演合同|录制综艺合同(电视台)|录制综艺合同(平台)|综艺节目艺人生存之道|公益基金会合同
娱乐法判决矩阵(加会员获取案例分析)
影射性言论的名誉侵权边界|主播给自己刷礼物构成欺诈吗 | 擅自转发朋友圈肖像照片用于盈利构成侵权 | 强行推送广告信息合同被判无效 | 音乐单曲侵权赔偿金额30万 | 淘宝主播如何解约 | 50T影视素材被带走制片公司怎么办 | 被授权方可以进行电影纯音频的网络发行吗?|艺人解约理由最全的判决书|作品交付确认标准及稿酬的计算标准|编曲不享有音乐作品著作权|软件源代码侵权认定标准|新闻图片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判断标准及合理使用|“图解电影”的合理使用边界|电视综艺节目未经许可使用录音制品作为背景音乐系侵权行为|独创性=独立创作+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经纪合同是否适用“任意解除权”|法定许可之“教科书”并非泛指中小学使用的所有教材|获得改编权前提下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权认定分析|词作者可以单独主张著作权吗|FPS游戏(第一人称射击类游戏)的独创性认定|艺人肖像权、名誉权的维权策略|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认定|演绎作品再演绎时的“双重授权规则”及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边界认定|以“套原歌词公式”的方法填词构成抄袭|角色扮演类游戏整体画面是否构成类电影作品|网红/主播“跳槽”的天价赔偿|体育赛事连续画面无法作为纪实类电影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游戏与影视剧交叉联动过程中的著作权授权问题|拍卖公司展示毛笔手稿构成侵权|关于云游戏模式下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边界问题|影片投资方知情权的诉讼保障及审计报告中无法确认部分的司法认定|“系出同门”的改编作品“撞旋律”算抄袭吗|涉游戏模拟器的著作权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问题|作品著作权细分授权的必要性|影视作品道具中字体的合理使用问题|综艺节目侵权使用音乐作品的赔偿标准|将金庸四部武侠小说截取组合式使用构成侵权|抢注“艺名”商标损害艺人在先权利|以技术手段绕开片前广告直接播放正片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合同设计“劣迹艺人”条款的重要性|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中侵权获利的计算|云服务器租赁提供者不适用避风港原则|影视作品中的演员可以表演者权单独诉讼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构成作品|署名权侵权认定分析|“版权所有 翻录必究”的法律意义|网络游戏“换皮”抄袭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艺人代言虚假广告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人工智能文章生成过程不能体现软件使用者独创性的不构成作品|委托创作剧本合同关系及作品交付确认的认定标准|真假“胡杨琳”,歌手艺名之争|续集拍摄,你侵权了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