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签订无息协议,还需要交税吗?
原标题: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签订无息协议,还需要交税吗?
企业出于经营发展的需要向公司和个人借款的情况,时有发生。那么:
“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个人之间的这种借款,有没有什么税务风险?如果是签订了无偿贷款协议,没有利息产生,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税了?”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探讨一下企业发生借款时的税务问题: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
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如果签订无息协议,还需要交税吗?这个要分情况而定:
Part 1、两个独立企业之间
虽然可以签订无息借款协议,但是增值税上需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仍然需要计算增值税的。
政策依据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因此,无偿借款,也要视同销售贷款服务,从借款之日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并计算缴纳增值税。
Part 2、集团公司之间
2个企业之间属于集团内的,集团内的之间无息借款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9〕20号《关于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第三条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
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涉及个税风险。接下来,我们从增值税、所得税和印花税三个方面来看一下:
Part 1、需不需要交增值税?
视同销售,需要交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应视同销售,按照同期贷款服务利率缴纳增值税,按照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征收率3%,疫情期间免税或者1%)。
Part 2、需不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不需要!
政策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Part 3、需不需要交印花税
不需要!
政策依据
需要缴纳印花税的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 的借款合同。
因为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不在印花税所列范围之内。
Part 4、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取得的借款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需要分情况来看!
下列情况需要,其他情况是不需要的!
1、企业无偿借款给个人股东,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所以在此温馨提醒各位企业家朋友们,所谓之“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记得在年底前将从企业借的钱还回去,大不了明年再解出来,否则就要交税了。
2、企业无偿借款给员工:(1)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2)且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员工的,员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
个人借款给企业几乎无涉税风险,我们从增值税和所得税两个方面来看一下:
Part 1、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
不视同销售,无需交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上述文件规定的主语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包括“其他个人”,因此,个人无偿借款给企业不涉及增值税。
Part 2、是否需要交企业所得税?
企业无偿借款,无利息支出,也就无税前扣除问题!
Part 3、是否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不需要!
最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没有视同销售的规定,因此,法无禁止即可为,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个人所得税。
特别强调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search 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search 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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