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种植户年底卖掉商品的收入,需要缴税吗?
原标题:农民种植户年底卖掉商品的收入,需要缴税吗?
比如我家是种橘子的,年底橘子成熟并进行售卖,一年的收入都集中在这两个多月,所以很容易就达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额度。那么这些收入需要缴税吗?
解答:
依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分为9大类。
农民种植橘子等销售的,属于“经营所得”,没有起征额度的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下同)、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征收了农业税、牧业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农业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应对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兼营上述四业并四业的所得单独核算的,比照上述原则办理,对于属于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应与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四业的所得不能单独核算的,应就其全部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明确,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在目前个人或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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