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南城靠谱刑事律师普法:开设赌场罪
一、法律规定:
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本罪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的
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3人以上的也属于开设赌场的行为。
三、比较常见的比较常见的网络赌博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网络进行的传统赌博方式,例如,打麻将、百家乐、二十一点、摇骰子、轮盘赌等。
(二)以体育准竞技类比赛中参赛选手或参赛队伍间输赢、名次,进球数、进球的单双数、净胜球数等作为赌注对象的网络赌博。(三)以金融证券市场走势作为赌注对象的网络赌博。
(四)利用网络游戏从事赌博或变相赌博活动。
(五)其他通过信息平台和手机短信进行的“竞猜”活动实质是变相圈钱的博彩行为。
四、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
为本罪的主体,所以不能简单地说未成年犯该罪就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罪是故意犯罪。
六、定罪量刑方面:
(一)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
3.参赌人数累计20人以上不满100人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5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获利累计5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
5.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
6.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抽头渔利数额累计在5万元以上的;
2.赌资数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
3.参赌人数累计100人以上的;
4.开设赌场者给参赌者提供赌资累计100万元以上,或者获利累计10万元以上的;
5.招揽未成年人赌博的;
6.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东莞刑事律师#
#东莞取保候审律师
#东莞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