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岱时评丨“能伤人”不是禁带电动扳手上火车的充分理由
评论员 李培乐
一件关于安检的新闻冲上了热搜。
近日,安徽宿州,一名农民工携带电动扳手上火车被拒,工作人员给出的理由是电动扳手“可以伤人”。农民工怒喊,“我的手也可以伤人”。
的确,伤人的不是工具是人。
工作人员说电动扳手能伤人,一定程度上说,并不算错误。电动扳手确实“可以伤人”,但人的手、脚等等都可以伤人,能伤人不等于必然伤人,把一种可能性当成必然来处置,必然是为了可能的危害而伤害大多数人的合理利益。
年前,笔者曾专门到火车站蹲点采访,探访火车站安检的种种。感受很深的是,火车站的安检处的忙碌与不时爆发的争吵。安检人员就像是陀螺,不停地检查,解释,争吵甚至被打。
在安检现场,一对父子被叫到了安检台。“这种玩具枪是不可以带上火车的,你看还有炮子。”小男孩听到规定,忙说,“是不是炮子不能带,那我只带枪行不行。”不过,规定就是规定,安检员还是只能说抱歉。
安检人员告诉笔者,“如果是很像枪支的仿真枪可能就要交给公安处理,即便是像这种玩具枪,我们站里的快递也没法给运送,也没法暂存,所以只有我们给处理了。”笔者在现场曾经看到一支打软塞的玩具枪,这种枪8岁以上的孩子估计都不会用。可是,依然被拦下,对此笔者也很惊讶,这种东西几乎没有危害性,可是工作人员说了,规定里说了,“枪支、子弹类的样品、仿制品”。
当然,因为违反安检规定被现场扣下的物品,还有很多的农民工用具,特别是电钻等。对于这些被拦下的物品,包括安检员私下里也说,这些东西往往比较贵,有的好几百元,对农民工来说,锤子等就是工具,不允许带上火车往往很难接受。
社会管理是复杂的综合性工作,诸如火车站安检等特殊场合,当然需要做出相应的限定性规定,但这种限定性规定也应当随着具体情形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当规定与常理出现明显的抵牾,那么就需要考虑规定的合理性。
因为任何限制性的条款必然是利大于弊才可以实行,如果仅仅因为假设而进行限制,那就是侵犯公民权利,就是管理的简单化和粗暴化。
“能伤人”不是禁止带电动扳手上火车的充分理由。这样的规定事实上隐含着这样的逻辑:电动扳手能伤人,所以带电动扳手的人很可能存在伤人的故意,所以他是危险的,所以他不能带着电动扳手上火车。
这样的逻辑看似合理,实则是对人的不尊重,更是对个人合法财产的不尊重。
有人提出,对于这种没有明显伤害性的物品,可以在列车配备保管箱,上车时上交,下车时可以带走,如此就解决了问题,也能大大减少火车站安检大厅的争吵。
法律不是以惩罚为目的,限定性规定也不应该把人阻挡在外当成目的。
对于火车站安检,相关部门也不妨听听群众的意见,少些限制性条款,多些精细化管理,切勿让管理成为矛盾的源头。
新闻线索报料通道:应用市场下载“齐鲁壹点”APP,或搜索微信小程序“齐鲁壹点”,全省600位记者在线等你来报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