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河官的演变与选任
转自:中国水利报
□田明松
古代,“河”特指黄河。负责治理黄河的主官被人们习惯性地称为河官或河臣。
河官的演变
专职河官之设,始于汉代。汉成帝建始四年(前29年),朝廷以王延世为“河堤使者”,在黄河上设置了专职官员,河政得以事权统一。隋唐时期,朝廷基本形成两套相对独立的水利机构——水部和都水监,这就标志着我国古代水利管理体制已成熟并定型。之后虽有变化,但基本沿承隋唐体制。到了明朝,治河机构以工部为主,总理河道事务,并兼有军职,可直接指挥军队治河。沿河各省巡抚及以下地方官员也都负有治河职责。其组织机构愈见统一,职权愈发集中。
清承明制并加以发展,设工部,掌天下百工政令,河工便隶属于工部。又设河道总督主持治河事务,河道总督直接受命于朝廷,工部不干涉。河道总督与统领一省或数省行政、经济及军事的总督官阶相同,一般为正二品,间有从一品等官阶。
清康熙时期(1662—1722年),形成了内陆十八个省的区划格局。与此同时,总督、巡抚逐步成为地方上的封疆大吏。按照规定,除了直隶省、四川省、甘肃省之外,其他十五个省,都设立了巡抚。清朝设立了八大总督,除了直隶总督、四川总督的情况特殊,仅仅管理一个省之外。其他六大总督,基本上都管理了两三个省。
雍正七年(1729年)起,因治河任务繁重,朝廷又分设江南河道总督与河南山东河道总督,两河道总督兼兵部尚书右都御史衔,分别主持江南(今安徽、江苏)及河南、山东等黄河和运河的工作。由于职责分设,官员品级有时不似清代早期的河道总督显赫。
河官的选任
关于河官的选任,早在北宋时期就有严格要求:注意选拔和任用一些确有治水之才的官员。这种做法在河役的长期开展中得到了较好的贯彻。如陈承昭、李仲昌等人,都因精于治河而先后被委以重任。对于精于治河的官员,为充分发挥其才能,宋廷有时也以令其再任等方式使他们长期留在治河职位上。如李宗善因“明习水事”即被宋廷“增秩再任”。反之,对于身为水官而不习水事者,宋廷往往会迅速将其撤换。这种注重河官选任素质要求的做法,终北宋一朝都得到了较好的遵行。
此外,对河官的选任,宋廷有时也通过由都水监等机构推荐的方式来进行,但如果被推荐者在治河过程中出现渎职、犯罪等行为,推荐人也要给予相关责罚。伴随着治河活动的长期开展,宋廷也较为注重对河官选任的适时调整。嘉祐年间(1056—1063年)都水监建立之初,出于对其职权的重视,宋廷以侍御史知杂事吕景初判都水监,用高官兼理。从都水监官员选任的资格来看,也有着明确的要求,根据职位的重要性,分别以京朝官、朝官以上、员外郎以上官员充任。在这些官员中,有熟悉治河事务者,其每任任职年限可延长至三年。宋廷通过严格规定河官的选任条件,对保障治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清朝在河官选拔标准上,除要求熟悉治河事务外,还有身家殷实、吃苦耐劳、清正廉洁等条件。
身家殷实是河官选拔区别于其他系统官员选拔的一个显著特征,也是清代河官选拔不同于前代的一个重要特点。在选拔中下级河官时,这点尤其重要。清朝在河工中实行赔修制度,所谓的“赔修”,就是在工程出现问题、造成损失时,由相关官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身家单薄之人的经济能力有限,在追偿时很难负担责任。
在吃苦耐劳、身体健康方面,对一般的政务官员亦有要求,但在河官上体现得尤其明显。这与河官的工作特点有很大关系。河官与地方官不同,地方官办理政务,有固定衙署,不用经常在外奔波,而河官则必须奔走河干,考察河道状况,了解工程进展及工需情况。治河事务是一项艰苦的工作,只有吃苦耐劳的人才能做好。
此外,河官直接经手动辄上万甚至数十万两的工程款项,是否廉洁也成为一个重要参考。
清代河官选拔程序,大致形成于顺治、康熙年间。针对河官选拔,顺治朝河道总督朱之锡提出了“预选”的方式,并将之分为荐用、储材两种类型,这既包含河官人才的发现与提拔,也包含储备和培养。
其后的河道总督靳辅和幕僚陈潢,在朱之锡“预选”方法的基础上,对河官的甄选提出了更细更高的要求。将选拔分成三步走。一是派官员检验备选人员的基本素质,二是进行面试,三是对选拔出来的人进行实践检验。能够通过重重考验的就是真正的人才,即“堪大任者出矣。”
在河官的任用上,清代也有特殊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河道总督的题补权力和任用中回避制度的特殊规定上。众所周知,一般官员的任命,权力掌握在吏部。唯独沿河一带地方的中下级河官空缺,河道总督可以会同该省巡抚题请补授。
康熙年间,河道总督题补人员在获得其他题升机会时,以河道总督所题为准。这就使得河道总督在用人上享有优先权,为河官的晋升创造了条件。当然,为了严格选拔制度,朝廷对河道总督的题补权力也进行了限制。若选官不当,河道总督负有连带责任。
清代回避主要分亲族、籍贯、师生回避三种类型,前两种类型的回避在河官任用中的特殊性比较明显。
除此之外,在河官任用中,清朝还实行了其它一系列特殊的举措。如河道总督在赴任之时,享有将熟悉人员带往河工以备差遣的特权等。
最后,河官一般正式上任之前都有一个考察期。这段时间一般为三汛,即一年时间,长者甚至是六汛。这段时间主要是观察河官在河工上的表现,如果称职,则“送部引见实授”;如果不称职,则改委他职。
总的来说,清朝对河官这样一个特殊群体,实行了特殊的选任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行,为清前中期河工人才的选拔作出了积极的贡献,让一些优秀的治河人才脱颖而出,给河工队伍注入了活力。这一时期河政保持正常运转便得益于此。
千百年来,在治黄历史的长河中,无论是治河名臣,还是河兵民夫,都为治理黄河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值此,致敬千古治河人!
来源:中国水利报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