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长方子公司被立案 对并购标的应更严格把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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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2月6日,*ST长方(维权)(SZ300301,股价1.87元,市值14.78亿元)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康铭盛因涉嫌拒绝、阻碍证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权,证监会决定对康铭盛公司立案。笔者认为,应全力推动证券市场法治进程。
2015年长方集团以5.28亿元的对价从李迪初等29名自然人手中购买康铭盛60%股权,此后陆续收购,截至2021年底,长方集团持有康铭盛99.96%股份。按最初收购协议,康铭盛由原管理团队管理运营。
2022年4月22日,长方集团收到康铭盛更新后的财务报表,康铭盛自查自纠发现未入账销售返利1.68亿元;大华所对长方集团2021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由此2022年5月6日起,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由“长方集团”变更为“*ST长方”。之后长方集团决定成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核实返利等事项,而李迪初等拒不配合。
据公告,2022年7月12日长方集团管理层获悉李迪初等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公司随即报警。当日警方及相关部门截获一整车会计凭证,另有两车去向不明。经侦查,2022年11月1日公安部门在康铭盛全资子公司“江西康铭盛”厂区内的荒坡上起获了大量被掩埋的会计原始单据、生产经营等资料。
证监部门何时介入调查,康铭盛涉嫌拒绝、阻碍证监部门监督检查的情节等,尚未见具体报道。目前康铭盛原财务总监彭立新等人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一案已被公安机关受理立案。假若上述挖坑掩埋会计资料被查证属实,异想天开的电视剧情节在现实中上演,恐怕会让不少人惊掉眼球。
按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若为了逃避监督检查,为了逃避财务造假法律责任,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试探法律底线,必将难逃法律制裁。
事实上,刑法规定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挖坑埋会计资料行为或构成该罪。笔者建议,隐匿、销毁会计资料行为,也可直接认定为财务造假,并可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该罪最高刑期要高于“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罪”。如果销毁会计资料就可逃避构成财务造假罪,那造假主体就将避重就轻,选择销毁会计资料。
市场主体目无监管部门,藐视监管权威,那证券市场法治也就无从谈起。对拒绝、阻碍证监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证券法》第218条规定可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关部门对抗拒监管行为,应依法严惩,只有让市场主体敬畏法律、敬畏监管,市场法治氛围才能逐渐养成。
回头审视,上市公司收购时,不仅要关注收购标的所处行业、盈利能力,更应关注标的公司管理人员的诚信品质、契约精神、守法意识,这是加快标的整合、缩短磨合时间的基础,也可防止收购后由于标的涉及财务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上市公司构成牵连。
上市公司收购一般会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标的进行资产评估。在笔者看来,在收购之前,上市公司更应聘请第三方机构,对标的公司管理人员的诚信品质、契约精神、守法意识等予以专门评估,这些方面基本过关后,上市公司才能安心谈收购。
对上市公司收购,证交所、证监部门也应强化监管介入,并购资产成为上市公司上市实体内容,既与中小股东利益紧密相关,也成为证监部门、证交所的监管服务对象。并购不能简单作为上市公司的自主决策事项。证交所、证监部门对通过IPO方式进入市场的企业把关极严,对通过并购重组方式(包括现金收购)进入市场的,应采取基本相同的标准严格把关,比如重点关注标的公司管理人员品行。
上市公司对收购标的失控或者从来就没有实现过控制,若标的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证监部门对其实施精准监管、精准惩戒,这也很有必要。当然,若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对此存在失职或故意放纵,也需承担管理不力等责任。
责任编辑:吕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