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名购车,车辆到底归谁?听法官怎么说……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众的购车需求日益旺盛,“顶名买车”的现象也随之增多。但是,“顶名买车”的风险也非常大。车辆实际所有人与车辆登记人不一致,一旦出现问题,车辆到底该归谁所有呢?近日,平阴法院就审结一起“顶名买车”案件。请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和第三人孙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10月4日,双方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孙某将其名下一辆价值50万元的奥迪轿车出卖给刘某。孙某于当日向刘某出具10万元收到条。次日,案外人某汽车服务公司工作人员宋某将剩余40万元购车款转账至孙某账户,并备注:刘某奥迪车贷垫付款,案涉车辆遂办理转移登记至刘某名下,同时办理了车辆行驶证。
2021年10月7日,刘某与某银行签订《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合同》,申请分期金额44万元,期限36个月。同日,刘某与该银行、某汽车服务公司签订《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担保(抵押、质押及保证)合同》,约定由某汽车服务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涉案车辆作为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某银行将授权分期款项44万元转入某汽车服务公司账户。
上述事宜办理完毕后,刘某将车辆出借给孙某使用,后得知被告陈某将车辆开走,陈某称孙某因向其借款,自愿将案涉车辆质押,并交付给其。刘某为将车辆追回,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物权保护纠纷,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刘某是否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权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本案刘某虽系奥迪车辆行驶证登记车主,但其在录制的视频中明确表示案涉车辆是代第三人孙某顶名购买、贷款由孙某代还,且其在与孙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亦有催促孙某支付车辆贷款的意思表示,现刘某主张其系案涉车辆所有权人有悖常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案涉车辆的实际所有权人。综上,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立案庭一级法官 | 田琳
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大型商品的交易日益增多,特别是顶名买房买车的现象也时有发生。然而,顶名买车造成的“车户分离”却存在诸多隐患。对于实际出资购车人来说,可能会出现车辆被登记所有人办理抵押、出售或被视为登记所有人的财产遭强制执行等“车钱两空”的情形;对车辆登记所有人来说,实际出资购车人驾驶车辆出现违章或交通事故,登记所有人可能也要面临处罚风险或承担赔偿责任,此外,若车辆为贷款购买,在实际出资购车人不能按时还贷时,登记所有人的个人征信也会受到影响。因此,顶名买车不可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