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有害减肥药获重刑”具警示意义
本文转自:健康报
□时本(医生)近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左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两百万元,其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7月,左某某明知其购买的减肥胶囊中含有西布曲明成分,仍从网上购买散装减肥胶囊并包装成减肥产品,通过微信朋友圈向多人批发或零售,非法获利60余万元。西布曲明可增加心血管疾病发生风险,包括非致死性心梗、非致死性卒中、可复苏的心脏骤停等。2010年10月3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撤销其批准证明文件,西布曲明从此成为禁药。然而,因为成本低、利润高,近年来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产品屡禁不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西布曲明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巨大,并且多年来始终难以禁绝,依法处以重刑不仅罚责相当,也是出于治理减肥药乱象的需要。对于公众而言,这起案件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是一次普法教育。含有西布曲明的有害减肥药坑害民众久矣,更新执法方式,强化过程治理,让每一起制售假减肥药案例的涉事者都依法得到严惩,方能猛药去疴。本版文章不代表编辑部观点投稿请发至mzpljk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