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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固区一位六旬老人打羽毛球时被队友撞倒受伤,老人的家人将队友告上法庭。西固法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向双方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近日,西固法院公布这起案件。记者了解到,自甘风险原则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但在参与文体活动过程中致他人受损害的并非一律无须承担责任。办案法官表示:自甘风险原则不是挡枪“万金油”。
老人打球受伤 队友被告上法庭
张某今年68岁,身体硬朗,退休后几乎每天都会打羽毛球锻炼身体。2022年2月,张某在楼下与他人进行羽毛球双打时,不慎被抢着接球的队友李某撞倒,面部出血,后被周边群众送医。经诊断,张某头部伤势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由于张某年事已高,出院后有可能伴随严重的脑震荡后遗症。事故发生后,张某家人认为,撞人的李某除了事发当天将张某送至医院后再未露面,对张某的伤情不闻不问,于是将李某起诉至西固法院。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了解到张某和李某关系不错,还曾在同一单位工作,退休后又相约锻炼身体,该案具有调解基础。可法官第一次组织调解时,双方当事人却各执己见:被告李某表示,自己并非有意撞倒张某,且体育锻炼时摔倒受伤在所难免,没有理由要求他人赔偿损失;张某的家人则认为,李某明知张某年龄大、反应慢,仍大力撞击,即使主观上没有故意,也存在重大过失,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应当具备以下条件:首先,活动带有按照一般正常智力水平可以预见的危险性,比如足球、登山、探险、攀岩、漂流等;其次,行为人不是为了履行法定义务,而是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如荣誉、快乐感、身体健康等)而从事危险活动;最后,损害必须是本可以避免的,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选择而造成。
根据自甘风险原则,办案法官向双方详细解释:在羽毛球双打中,队友因接球互相碰撞在所难免,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李某抢先接球的行为违反活动规则,且撞倒张某的损害结果也没有超出羽毛球活动本身的预判风险,不能认为李某对张某的受伤存在重大过失。释法说理后,原告认识到了自己的责任,再次提出与被告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被告向张某支付3000元医疗费用,其余损失由原告自担。
自甘风险原则不是挡枪“万金油”
“自甘风险原则有利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但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会以‘自甘风险’作为抗辩理由,主张免责、推卸责任。”法官表示,“自甘风险原则不是谁都能拿来挡枪的‘万金油’,规则的适用是有边界的,即便受害人是‘自甘风险’,加害人也不能一律认定不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故意犯规致人受伤就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加害人如果对损害的扩大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承担责任。”
另外,对于活动组织者而言,因其承担责任与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或教育、管理职责的程度有关,是否承担责任应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进行审查认定。
来源: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许沛洁
责任编辑:安素娟 仲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