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话你知(婚姻家事系列)|丈夫“打赏”女主播,妻子是否能够把款项追回?
近年来,网络直播凭借自身传播的快捷性、互动性等特性在大众生活中迅速普及,尤其在足不出户的疫情期间,很大程度上填补了人们空虚的内心世界。“打赏”成为网民表达情感,进行网上消费的新手段,在直播间里,众多粉丝跃跃欲试,憧憬着成为“榜一”带来的福利。直播间的“挥金如土”“挥斥方遒”终究要被“柴米油盐”拉回现实,丈夫蓦然回首,不禁要面临妻子的拷问:“钱呢?”,妻子能否扳回一筹,追回丈夫打赏的“夫妻共同财产”,请看下文。
一、“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
讨论任何一种行为法律后果的前提即该行为在法律框架内如何定性,“打赏”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何种行为,不同的法院有不同的观点:
观点1:打赏人与直播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打赏人的打赏行为是消费行为
案例1:(2021)湘11民终1840号判决:
库亚博使用真实货币在斗鱼平台进行充值并兑换成虚拟道具,进入文毅直播间向其发送的是虚拟道具,而非真实的金钱,库亚博观看直播,享受增值服务,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感,这种行为更多的是一种网络消费行为,而非单务、无偿的赠与行为,且张志丹并未对武汉斗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仅要求文毅返还库亚博在斗鱼平台充值的款项于法无据。案例2:(2021)鲁0481民初701号判决:
牛文华在“抖音平台”充值获得抖音币,以抖音币兑换虚拟礼物并向王若彤的直播间内打赏的行为包含充值及打赏两项行为。根据北京微播公司的企业性质及《“抖音”用户注册协议》、《抖音充值服务协议》,北京微播公司系平台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站运营用户个人服务中心等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牛文华成为抖音平台的用户,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各项网络服务,双方之间应为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牛文华的充值行为应为网络消费行为。依据《直播主播入驻协议》,王若彤系抖音平台直播服务提供方,为平台用户提供在线解说(直播)视频内容的直播服务。平台对直播方进行的解说直播相关事宜拥有最终决定权,依据其结算要求及规则向直播方结算相应的服务费用,故主播依附于平台,直播服务属抖音平台提供的服务内容之一。牛文华与王若彤之间并未形成合同关系,其打赏行为亦仅是将虚拟道具发送给王若彤。牛文华并未且不能占有虚拟道具,王若彤也未获得真实的货币,真实货币由北京微播公司获取。王若彤对其所收到的虚拟道具无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仅作为一个记分符号用以评价主播流量带动能力进而向抖音平台索取报酬。这类虚拟道具与一般性财产权益存在显然区别,道具的使用不产生新价值,不构建新的法律关系。观点2:用户“打赏”系他们对主播直播内容满意而给予的赞赏,具有高度的自愿性和随意性,用户对主播的打赏是赠与行为
案例1:(2018)粤0192民初3号判决:
关于俞某华与刘某琪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任何浏览该直播平台的人均可观看该频道号为24064直播间的全部直播内容,刘某琪的直播表演不需要支付对价。俞某华基于观看直播后对刘某琪表演的满意、赞赏,向刘某琪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刘某琪设定义务,是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是赠与法律关系。案例2:(2020)浙0305民初188号判决:
本案第三人沈某通过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平台对平台主播充值打赏有绝对控制权,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打赏、对哪位主播进行打赏、打赏多少礼物。因此,本案第三人沈某向被告张某打赏行为应定性为赠与行为。二、“打赏”资金能否追回?
(一)法院认定打赏行为为网络消费关系,法院基本上不会支持退回打赏金额【(2020)沪02民终9826号判决】:
“沈国凯将观看直播作为娱乐消遣的方式之一,在斗鱼平台充值、打赏,充值金额又呈现小额、多次、长期的特征,干蓓琼也未在三年间发现充值、打赏影响家庭正常生活,故应当认定为日常生活所需,并未超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范围。综上所述,夫妻财产权利的保护属于家庭内部关系,交易安全的保护是社会外部关系。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并未规定孰轻孰重,而应当根据案情具体考量。本案中,因充分考虑到充值金额、充值次数、充值时间、持续周期、平台义务等多种原因,故认定沈国凯的充值、打赏行为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处分权范围,应为有权处分。”该案件中,充值行为呈现多次、小额、长期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充值次数多,每次金额少,持续周期长,小额支出固然在一方决定权内,再结合货币的占有即所有属性,故并不必然侵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并且满足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精神层次)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播平台作为第三人,也难以对多次、小额、长期的充值行为进行有效监管,若其已经履行了各项约定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并在全过程中均进行了明显的风险提示,不存在监管漏洞,则其作为善意相对人,法院也不会支持退回打赏金额给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二)法院认定打赏行为为赠与法律关系,在打赏方与主播存在不正当关系时,法院基本支持退回打赏金额
1.支持退回全部打赏金额【(2020)渝01民终3046号判决】:
“被告王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利用赠与夫妻共同财产来维系与被告柯某某的不正当关系,既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互相忠诚原则,又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利,向其转款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明确约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属无效,相应转款应予以返还”。
此案判决是依据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导致赠与合同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是“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原告提供的证据证明打赏方与主播之间存在不正当的关系显的尤为重要。2.支持退回一半打赏金额【(2020)浙0305民初188号判决】:
“金钱共同财产,由于双方都有份额,双方都有权参与处理,夫妻财产上的混同不能否认双方人格上的独立,夫妻一方有权处理自己所享有的财产,对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的赠与是有效的。就本案而言,第三人沈某打赏的1013221.7元款项不能实体分割,只能抽象确定双方各享有一半,且其处分行为并不影响共有财产分割后的价值。第三人沈某打赏处分自己的那一部分财产即506610.85元款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赠与已经完成,原告赵静要求返还这部分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张某在明知第三人沈某和原告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保持与异性(第三人沈某)之间超出一般朋友的往来,与第三人沈某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持续接受打赏,既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同时,也损害到夫妻另一方即原告赵静的合法权益。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奥灵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基于第三人沈某对被告张某打赏,根据分成协议,三者之间进行利益分配,存在内在联系,具有利益一致性和行为连贯性、关联性,不能简单地分解成多个法律关系,第三人沈某网络打赏金额必然决定着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奥灵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获益金额。因此,剩余50%,即1013221.7元÷2=506610.85元,被告张某、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之间的分成比例即63.05%【65%-65%×3%】、35%的比例,相对应的获益金额,分别承担偿还责任,即被告张某承担506610.85×63.05%≈319418.14元,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506610.85元×35%≈177313.80元。”此案判决仅支持退回了一半的打赏金额,笔者并不赞同这样判决。既然法院已经认定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就应当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应返还全部打赏金额,而不是将一件赠与行为分为有权处分和无权处分的两部分,况且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双方没有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则财产是共有的,不存在把共有的一半财产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随意处置的情形。(三)法院认定线上打赏行为为赠与法律关系,在打赏方与主播不存在不正当关系时,构成无权处分,应认定为赠与行为无效
女子莫某瞒着丈夫多次打赏女主播,家里40余万元积蓄成了“别人的钱”……丈夫发现此事后,一怒之下将妻子及女主播、第三人微播公司告上法庭。2021年12月份,四川眉山市东坡区法院就该妻子“打赏”主播案件审理认为,被告莫某就原告(丈夫)财产的赠与行为有违公平原则,也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原告要求被告丁某某(女主播)、第三人微播公司返还打赏款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资金无法追回的其他救济方式
(一)离婚的时候可以主张多分财产或损害赔偿:
不合理的打赏主播可以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导致双方离婚的,可以认定为打赏方“有其他重大过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并且在离婚时份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多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可以向法院申请婚内份割共同财产:
若不想因此离婚,又无法制止另一半持续大额的打赏,挥霍共同财产,可以申请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减少自己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一)项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结语
无论是法院将“打赏”主播行为认定为赠与关系还是消费关系,夫妻之间的共有财产一旦流出便很难追回,所以夫妻之间应当多加强精神层面的沟通、多留意对方的休闲娱乐习惯,妥善管理好夫妻财产,才是减少此类纠纷的有效做法。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也是一项保护自身财产权益的有效手段之一,此项举措更能防范于未然。如果发现另一半出现了大额打赏“主播”的行为,及时保存证据,咨询律师,诉诸法律才能尽可能的挽回损失。往期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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