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法治在线 | 买了意外伤害险就不参加工伤险?违法!
用人单位仅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险”
导致员工工伤后
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险”后
能否免除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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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险”能替代“工伤保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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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为什么公司在给小胡购买了“意外伤害险”之后,还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呢?
首先,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公司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意外伤害险”,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因此免除其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
其次,《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公司未为小胡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公司应向小胡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公司为小胡购买的商业性“意外伤害险”,性质上是公司为小胡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免除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的法定的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
此外,法律及司法解释并不禁止工伤职工获得双重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此可见,上述规定并不禁止工伤职工同时获得民事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所以,本案例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小胡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规定。
很多朋友都不太能分得清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区别,请跟我们详解介绍一下吧。
两者在三个方面存在本质区别:
第一,目标不同:“工伤保险”是由政府部门依法管理,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保障工伤人员权益为根本宗旨,政府财政负兜底责任,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原则,不具有营利目的;而“意外伤害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具有一定的分散意外事故伤害风险的功能,可以弥补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伤者经济损失,但是以营利为经营目的。
第二,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的社会保险,是职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用人单位负有依法为全部职工参保缴费的义务,如果不依法参保缴费,将承担法律责任;而“意外伤害险”是一种商业保险行为,保险方与被保险方之间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由用人单位自愿选择投保,按保险合同约定缴费与理赔。
第三,保障水平不同:“工伤保险”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范围的,均可获得补偿,并没有设置补偿限额,可以确保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避免因不幸陷入生活困境;而“意外伤害险”属于限额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一般保障水平较为有限。
本案中,为什么小胡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请求没有得到全部支持?比如他提到的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等?
小胡提出高达35万元的赔偿要求,其中包括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由于这些费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明文规定,一般不予支持。所以,劳动者在维权时,也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合理合法的请求,否则得不到支持。
工作中,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呢?
首先我们要了解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劳动者发生事故伤害后,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按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实践中,还会经常遇到一种情况,那就是如果劳动者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认定工伤时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首先需要收集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再按照我刚才所讲到的情形进行工伤认定。
有什么好的建议可以给到企业呢?身为企业该如何规避工伤风险呢?
在此,对企业有几点建议:第一,企业应建立工伤预防机制,抓好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培养劳动者安全生产的强烈意识;第二,企业必须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在保障劳动者能够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也有助于减轻自身经营风险;第三,企业还可以通过购买相关的商业保险作为补充,将工伤风险进一步转化为社会共同负担,助力企业轻松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