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重物品能按“白菜价”赔偿吗
本文转自:安徽日报
问:我委托一家物流公司托运一台价值二万余元的彩打机时,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托运单写明:“托运人必须为所托运的货物办理保险或委托物流公司办理保险,托运人既未自行办理保险又未委托物流公司代办保险的,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物流公司按本托运单收到的运费3倍赔偿。”这些字体被加粗且有下划线。我考虑到运送地点较近而没有办理保险。不料,彩打机却在运输途中丢失。面对我索要全额赔偿,物流公司却只愿意赔偿3倍的运费。请问:物流公司真的能按“白菜价”赔偿吗?
答:物流公司可以按“白菜价”赔偿。
虽然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而物流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确有免除自己责任、排除你主要权利之嫌,似乎其的确应当按实价赔偿。其实不然,一方面,物流公司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即在托运单,已经就保价条款以足以引起注意的粗体字并以下划线的方式,提醒包括你在内的客户注意;另一方面,你已经进行自主选择。托运单中保价条款包含两重意思:托运人有权选择是否对货物投保。若托运人不选择投保,则视为托运人选择了“如有货物损坏或灭失,物流公司按本托运单收到的运费3倍赔偿”;若托运人选择投保,则物流公司应当据实赔偿。在此情况下,选择权完全在于客户。同样,你也完全可以选择投保或不投保,你基于“运送地点较近”而没有投保,完全是在已经知道风险的情况下作出的意思表示,虽属心存侥幸,但却不能否定出自你的真实意愿。再一方面,尽管实际损失与3倍运费之间相距很大,甚至纯属“白菜价”赔偿,但运输存在风险,保价与非保价的费用交付、赔偿后果也明显不同。物流公司提供的选择方案,恰恰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你明知托运的货物价值高昂,却不选择保价条款,无疑应当自担风险。更何况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