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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足球俱乐部是隶属于工会领导下的群众性业余团体,在工会的宏观管理下独立地开展各项活动。
第二条足球俱乐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俱乐部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给喜爱足球运动的广大教职工提供一个活动、交流的平台。
第四条以“快乐足球为主,竞技足球为辅”为活动基础,繁荣校园文化,活跃教工业余生活,进一步促进我院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足球俱乐部组成及管理职责
第五条足球俱乐部成员由领队、队长、副队长,教练,财务及干事,队员若干名所组成。
第六条足球俱乐部设管理委员会。设正式委员6名,由领队、队长、副队长、教练、财务,干事、各一名共同组成。
第七条领队负责球队的后勤保障、经费管理及球队其他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八条队长负责球队训练内容的安排,比赛时技战术安排、确定上场阵容和打法。负责比赛时技战术安排、确定上场阵容和打法,2名成员负责球队的后勤工作。
第九条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新队员的进队资格、决定队员的奖惩、监督队费的收支情况、研究确定重大比赛的战术打法、阵容和换人方案等。在决定球队的重大事务上,如委员意见不统一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要时提交全体队员讨论后决定。
第三章入队条件及方式
第十条热爱足球运动的学校教职工。
第十一条能自觉遵守队规,服从球队管理,按时交纳队费,积极参加球队活动。
第十二条自愿加入,年龄、性别不限,身体健康、品行端正、无不良行为、有一定的个人技术和比赛意识,能常年坚持参加足球活动。
第十三条足球俱乐部人员的确定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即平时参加足球运动、有一定的足球基本功就可成为候选队员。参加球队训练或比赛后,经球队管理委员会评价认可,即可入队,成为正式队员。
第四章足球俱乐部经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球队经费主要来源于球员交纳的队费及工会拨款。
第十五条活动经费单独列帐。费用主要用于购买饮水、足球及药品等;如有条件,可以考虑引入赞助,但需经领队、队长的同意。
第十六条球队组织安排的其他临时性活动,另行收费,实行AA制,单独列支。量入为出,如有盈余,转入会费。
第十七条财务管理责任制落实到(领队)专人管理,任何人不得越权管理财务,杜绝财务问题发生后无人负责的情况。领队因故无法继续管理财务,由球队队长和成员代表集体拟定接任人选。
第十八条球队如须购买球具、药品和训练器材等,需经球队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方可购买。
第十九条帐务公开,全体队员监督。由财务管理者在球队QQ群空间发布每次的经费收支情况,如有账实不符、帐大于实的情况,将追究该领队责任并督促其补回损失。
第五章足球俱乐部队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二十一条有权对球队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二十二条有权监督球队的管理组织是否公正合理。
第二十三条有权要求了解与公开球队财务情况。
第二十四条有权联系比赛,但须报经管理委员会讨论执行。
第六章足球俱乐部队员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树立教工足球队的良好风范,遵守社会公德和体育道德,遵守球队章程,自觉维护球队荣誉,按时交纳队费。
第二十六条服从球队管理,准时参加球队活动,认真对待每次活动,维护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在活动和比赛中不得提出异议,如有不同意见,可在活动和比赛结束后进行沟通。
第二十七条团结队友,相互帮助,增进友谊。
第二十八条认真学习足球技术,加强体能训练;注意自我保护和安全,避免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二十九条积极参加论坛讨论,推荐合适的新队员。
第七章足球俱乐部活动和比赛
第三十条球队活动分为固定活动和临时活动,内容包括足球训练活动、比赛活动以及其它娱乐活动。球队固定训练时间暂定为每周一下午17:00—19:00(秋、冬季另行安排,队员不来参加训练累计达三次者取消队员资格且收回比赛服装。)
第三十一条每次活动均由召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话通知等方式事先通知每位队员,及时参加球队活动。
第三十二条每次活动必须按时到达场地。如有正规赛事则必须提前三十分钟到达场地,由队长负责赛前热身。
第三十三条活动的内容由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如有比赛则由管理委员会共同商讨战术打法、阵容和换人方案,场上、场下均由队长全面负责管理,比赛活动过程中全体队员必须服从队长的安排指挥,有任何不满可以在赛后向管理委员会提出。
第三十四条活动中所产生的正常费用支出由球队经费报销。
第三十五条球队不定期组织对外比赛,各队员均可对外联系比赛,但必须以球队名义组织。
第八章足球俱乐部纪律
第三十六条队员应在不影响工作、学习和家庭和睦的前提下参加球队活动。
第三十七条队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足球队章程。
第三十八条严禁搞任何形式的不利于团结的活动,倡导团队精神。
第三十九条准时到达比赛训练场地,不得无故缺席;训练及比赛中服从经集体讨论作出的安排。
第四十条发扬良好的赛场作风,服从裁判,尊重对手,严于律己,宽以待人,保持高昂的斗志。
第四十一条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或不能准时参加球队活动时,须提前通过电话等方式向队长或领队请假。
第九章违纪处理
队员如不遵守纪律或不认真履行义务,管理委员会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第四十二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予以开除队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每次活动无故缺席或迟到30分钟以上的队员,年度内累计超过三次以上,将劝其退出球队。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权以及解释权归足球俱乐部管理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正式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