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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沈阳日报
1月16日,记者获悉,为平稳有序实施新冠病毒感染“乙类乙管”,沈阳市医疗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下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通知明确,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不计入门诊慢特病和普通门诊统筹额度范畴,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为7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门诊专项保障患者的职工大额、居民大病及医疗救助等相关政策保持不变。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不享受上述待遇。
对参保患者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符合规定的门急诊费用按项目据实结算。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卫健部门确定的收治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经疾控部门履行病例发现与报告程序,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享受国家住院专项保障政策,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先行支付,中央、省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80%予以补助,剩余20%部分由市、区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符合规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的住院费用单列预算,单独按项目据实结算。
据了解,2022年12月7日至2023年1月7日期间,在我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收治的以肺炎为主要诊断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支付的部分按现有医保付费方式和标准结算后,超支部分比照总体不低于按项目付费的标准给予补偿,市医保中心于2023年5月份组织清算。
对主要诊断为各类肺炎的参保患者,在卫健部门确定的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符合标准住院治疗的,免收住院起付标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特殊住院进行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市医保中心按现有医保付费方式和标准结算后的总体超支费用,以不低于按项目付费的标准给予补偿,于2023年5月份组织清算。
沈阳日报、沈报全媒体高级记者 樊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