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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销售网络游戏外挂的刑事犯罪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四类犯罪类型,分别是侵犯著作权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及非法经营罪。对于销售游戏外挂的认定上尚未形成统一的认定标准,对于具体行为,不同法院在罪名的认定方面仍存在差异,下面老衲精选了四个比较典型的案例进行分析:
《天龙八部》案:侵犯著作权罪
余某等人通过互联网销售《天龙八部》游戏外挂程序,该外挂程序通过辅助程序调用游戏主程序启动游戏,获取游戏进程PID,并将外挂目录下的TLEngine.d11、MC.d11注入到游戏进程内存空间中,通过注入的d11调用游戏进程空间中的函数来自动执行刷怪、跑商等游戏功能。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结合本案证据,犯罪嫌疑人余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淘宝店铺所销售的天龙八部游戏外挂程序的激活码是天龙八部游戏外挂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且具有唯一性,用户只有购买激活码才能启用游戏外挂程序,可以认为销售激活码相当于销售外挂程序,而游戏外挂程序破译并擅自使用原游戏的通信协议,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以达到实现或增强客户端各种功能的目的,同时,四被告人还在销售激活码的页面刊登可以供买家下载游戏外挂程序的网络链接,使用原游戏程序及外挂程序中的图片、文字等介绍外挂程序的功能,从而更好地为买家使用游戏外挂程序提供了帮助,因此四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中“复制发行”的规定,侵犯了北京畅游时代数码技术有限公司的著作权,符合侵犯著作权罪的构成要件。2016年3月31日,法院判决余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地下城与勇士》案:非法经营罪
郑某等人通过互联网销售《地下城与勇士》挂机软件,购买该款挂机软件的游戏工作室利用该软件达到大规模挂机并非法获取虚拟游戏金币、装备等游戏系统数据,再通过低价对外销售金币、装备的方式进行获利。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贾某、马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互联网站出版发行非法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其中被告人郑某、贾某经营额5761185元,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马某经营额181188元,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郑某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罪名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前提是犯罪行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本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对青蓝外挂软件的功能性鉴定,证明了青蓝外挂软件具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技术特征,但未能证明该软件造成了网络游戏系统自身不能正常运行。本案中,经新闻出版总署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销售青蓝软件为非法的互联网出版活动,青蓝软件为非法出版物,被告人郑某开发、经营青蓝外挂软件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其行为应构成非法经营罪。2014年8月4日,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郑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英雄联盟》案: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朱某等人通过互联网销售《英雄联盟》游戏外挂程序,该外挂程序通过增加、修改《游戏联盟》游戏客户端文件,修改游戏客户端进程内存数据,向游戏客户端进程发送鼠标键盘按键消息的方式,实现游戏内“连招”、“英雄换肤”、“修改界面”、“防御塔范围”的功能。法院认为,朱某等人编写可以对腾讯公司《英雄联盟》游戏客户端实施增加、修改操作的游戏外挂软件,实现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并将该软件在网上进行销售,提供给不特定的多数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2016年6月7日,法院判决朱某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QQ飞车》案: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李某通过互联网销售《QQ飞车》外挂程序,该外挂程序通过获取《QQ飞车》游戏客户端进程ID,向客户端进程写入数据实现其“定点瞬移”功能,使用该外挂程序的QQ飞车玩家能实现“引擎加速”、“无限氮气”等一系列非法功能。法院认为,李某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修改、增加的操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2015年8月19日,法院判决李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定罪分析
研究大量案例之后,老衲发现:关于销售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认定上,根据外挂实现的具体功能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一种情况,当游戏外挂程序仅仅是其辅助作用,例如挂机、自动跑商等功能,并未破坏游戏原有操作功能,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通过大量的自动操作,在游戏当中获得了通过普通玩家无法获得的优势,赚钱了大量的游戏金币、装备等虚拟物品,再通过交易获得非法收入,从而影响了游戏的正常运营,侵害的是一种经济利益,因此,该行为很可能被判定非法经营者或者侵犯著作权罪。第二种情况,当游戏外挂程序向客户端写入的数据增加、修改了游戏原有的操作方式,破坏了客户端游戏的正常运行,则可能被判定构成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对于非法经营者和侵犯著作权罪,老衲认为,游戏外挂是通过破译、使用网络游戏的通信协议,截取并修改游戏发送到游戏服务器的数据,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从而实现新的游戏功能,游戏外挂程序与网络游戏程序的内容差别较大,本质上是一个新程序,把游戏外挂认定为对客户端游戏的复制发行行为,与事实不符,游戏外挂程序仅仅是调用网络游戏客户端程序进行运行,并且该客户端是用户合法下载所得,因此不宜认定为侵犯著作权罪。老衲认为,一旦游戏外挂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出版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鉴定为非法出版物,开发、经营该游戏外挂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所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应当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对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或者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老衲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前提是犯罪行为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该行为主要以破坏游戏的正常运行为目的,而销售游戏外挂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并非单纯的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为目的,因此,销售游戏外挂的行为定性为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更为合适。
量刑分析
在量刑方面四个罪名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四项罪名都是分两种衡量方式,即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其中,处罚最轻的是侵犯著作权罪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情节严重情况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经营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如果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执行15年。
可以看出,行为性质的认定会对最终的量刑产生很大影响,侵犯著作权罪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处罚相对较轻,而非法经营罪和破坏计算机系统罪因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处罚较重。除了行为性质对量刑的影响,销售金额,销售时间,销售范围、是否积极退赃及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等因素都会对量刑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在具体的案件中还要区分主犯与从犯,主犯会被苛以较重的刑罚,处以较长的刑期及巨额罚金,从犯处罚相对较轻,往往会被施以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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