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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垄断:虎牙斗鱼两大直播平台合并被禁止
【引言】2021年7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市场监管总局收到虎牙公司(HUYA Inc.,以下简称虎牙)与斗鱼国际控股有限公司(DouYu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以下简称斗鱼)合并案(以下简称本案)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申报。经审查,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该公告涉及一些法律概念,有的朋友可能不理解:什么是经营者集中?为什么国家会禁止该项经营者集中?
【虎牙斗鱼合并案属于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收购、股权收购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其中合并是经营者集中最重要和最常见的一种形式。故,虎牙和斗鱼两公司合并属于经营者集中。
【经营者集中达到标准应申报】因为经营者集中可能会形成垄断,而垄断会影响市场公平竞争,降低经济运行效率。所以,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标准是:斗鱼与虎牙两公司在中国境内营业额超20亿元,且各自营业额超过4亿元。
本案中,虎牙在2020年的营收是109亿元,斗鱼2020年营收是96亿元,二者在游戏直播市场份额分别超过40%和30%,排名第一、第二。两公司合并远超过了经营者集中应申报标准,应当按照《反垄断法》第21条的规定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了经营者集中申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申报进行审查】根据《反垄断法》第25条、26条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应当自收到规定申报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是否进一步审查的决定。
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90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形可以再延长60日审查期限。
不作出进一步审查决定,则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本案,市场监管总局都是按照法律规定对虎牙和斗鱼实施经营者集中的申报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的初步审查、进一步审查。
【涉嫌垄断经营者集中被禁止】根据《反垄断法》28条的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本案,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虎牙与斗鱼实施经营者集中对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和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故决定禁止此项经营者集中。
禁止的理由在市场监管总局的公告里都有,在此简单总结如下:
一是:虎牙与斗鱼实施经营者集中,将强化腾讯在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上的支配地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比如实施集中后,游戏直播市场被腾讯支配,减少消费者、游戏主播的选择权,对消费者和游戏主播可能造成不利影响;
二是:虎牙与斗鱼实施经营者集中,将使腾讯在上游中国境内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和下游中国境内游戏直播市场拥有双向封锁能力,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比如集中后的实体可能实施双向纵向封锁。一方面,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商拥有的游戏著作权使用许可是开展游戏直播的关键。腾讯有动机通过网络游戏著作权许可封锁,排除、限制游戏直播市场竞争。另一方面,游戏直播是重要的游戏内容推广渠道,腾讯有动机利用其控制的游戏直播平台对网络游戏市场竞争者实施推广渠道封锁,排除、限制上游网络游戏运营服务市场竞争。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
(一)经营者合并;
(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
(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反垄断法》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
(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反垄断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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