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犯罪案例之四|攻击计算机系统或通信网络?可能触犯法律!
网络安全无小事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2017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因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攻击计算机系统,造成计算机系统主要软件或硬件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将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并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下面结合检察机关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了解一下这种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形,进一步提高网络安全意识。
案情回放
2019年8月,被告人邓某在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某住处内,通过互联网接受一名自称是亚博博彩公司员工的男子雇佣,通过互联网对上线指定的雷火电竞平台等数十个网站和服务器进行攻击,致使相关网站和服务器瘫痪。
2019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又雇请了被告人王某等人作为网络攻击手,并指使被告人王某多次采取CC攻击、DDOS攻击等手段,对上线指定的网站和服务器进行攻击,导致被攻击对象不能正常运行。
事后,被告人邓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被告人王某非法获利约6千元。
清新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王某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干扰,导致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其中被告人邓某的犯罪行为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后果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被告人邓某、王某受他人雇佣作案,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清新区人民法院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依法追缴两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
法条链接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撰稿 | 凌翠微
编辑 | 萱 洁
校对 | 许炜涛 代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