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审核工作
近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用地标准审核工作的通知》,旨在精准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推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据介绍,要依据项目类型,选择适用的土地使用标准。在满足项目建设需求及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量选用标准的中、低值,减少占地;对不属于本项目“搭车用地”以及远期预留用地,一律核减;凡纳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不符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规定条件,不符合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控制指标要求的各类建设用地,不予办理用地预审、审批等相关手续。
通知明确,对于国家和地方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要依据行业专业技术设计规范、建设规范等,结合项目立项文件、平面布局图、可研报告、设计方案等,严格按照“8个是否”审核把关,即规模、功能分区等是否体现了项目所在区域的地形地貌特征;是否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或者科学、合理提高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是否采取了先进的项目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和技术;对存在远期预留用地的项目,是否可以分期报批,避免低效、闲置;是否采取措施少占或不占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是否为降低建设成本而粗放用地;是否设置了不必要的功能分区;是否存在“搭车用地”、多报少用。
全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合理确定评价范围,明确评价内容和环节,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对水库和水电工程项目淹没区用地、矿山企业开采区用地、通信和输电线路塔基用地、河道治理工程用地和引排灌工程用地、涉密工程用地、小型工程用地、小于0.2公顷的工程项目用地,以及未确定用地主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的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不列入建设项目节地评价范围。
同时,要严格项目生产阶段节约集约用地考核,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准入审核,精准配置土地资源要素,最大限度发挥土地资源支撑保障作用;严格依据立项文件等项目批准文件内容审核土地使用标准;不得在未经审查或未出具审查意见的情况下,随意填报“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结论性意见。(记者 张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