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压实中介责任厘清边界 中证协发布公司债承销两项自律规则
1月22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公司债券承销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修订稿)》(以下简称“《尽调指引》”)《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内容与目录指引》(以下简称“《底稿指引》”)两项自律规则,并自当日起开始实施。
“两项自律规则的发布,意在进一步压实中介结构责任,提高中介机构工作要求,厘清责任边界。”一家头部券商固收部负责人告诉《中国经营报》记者。
中证协表示,两项自律规则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债券自律规则体系,有规可循是为了更好发展,加强自律有利于促进交易所债券市场高质量发展,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自律规则是本着权责对等、权责清晰、归位尽责、有限责任原则制定,并结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充分吸收了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中证协同时表示,结合市场发展实践和债券市场的特点,两项自律规则对公司债券业务的执业行为做了进一步细化的要求,积极发挥债券承销、受托管理机构的主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履行好市场“看门人”职责,切实防范市场风险,促进债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尽调指引》充分考虑历次专项现场检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和难点,结合近5年来债券市场的一些新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从尽调执业行为要求、防范信用风险、发挥主动性专业性、明确工作底稿制度方面做出了调整。
第一,结合市场发展趋势和特点,对承销机构尽调执业行为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尽调指引》明确了是对承销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一般要求,进一步厘清中介机构责任,区分了首次融资与持续融资发行人的尽职调查要求,根据实践经验对多处条款进行了细化与调整。
突出债券思维,注重债券业务信用风险防范。《尽调指引》更加注重体现债券自身的特性特点、思维逻辑,强化了对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相关事项的核查和关注,弱化偏股性的核查及底稿要求,提升债券市场业务核查效率。
充分发挥债券承销机构的主动性、独立性和专业性。现行自律规则文件对债券承销机构在财务会计方面的核查要求是以查阅资料和复核其他中介机构专业意见为主,但本次修订的《尽调指引》重点强调了债券承销机构对于重大异常、综合情况等方面的独立判断,要求承销机构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
第四,明确工作底稿的主要内容、基本要求和归档形式,为债券业务底稿电子化、规范化发展夯实基础。《尽调指引》明确了工作底稿制度,结合业务发展现状,推动工作底稿电子化的发展。
《底稿指引》则适用于公司债券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主要对其工作底稿内容作出要求。承销机构工作底稿应当涵盖立项、内核、尽职调查、发行申请、推介、公告、定价、配售、上市申请、登记、备案等各阶段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对承销机构履行职责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受托管理人工作底稿应当包括持续跟踪、督促,履行财产保全、信息披露、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变更受托管理人及其他对受托管理人履行职责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文件资料及信息。
同时,《底稿指引》附工作底稿目录作为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编制公司债券业务工作底稿的指南。对于不适用的部分,承销机构与受托管理人应当在工作底稿目录中注明“不适用”。
中证协表示,作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规模不断扩大,保持了稳步发展的积极态势,充分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在服务实体经济和国家战略方面发挥的优势和作用逐渐显现,服务的能力也得到了显著提升。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发布实施以来,公司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审核理念不断转变,审核程序进一步简化,这些重要的改革对以主承销商为代表的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规范执业、加强内部控制、排查项目风险等方面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前述头部券商固收部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