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放弃抚养权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
如果是有小孩的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夫妻双方会通过协议来约定子女由谁来抚养照顾,而另一方则承担抚养费。一般对于自愿放弃孩子的抚养权都是有无可奈何的原因,可以放弃,但是该履行的义务还是要履行。那么优先放弃抚养权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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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放弃抚养权的形式是什么,有哪些?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李雪雅律师解答: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子女环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等。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李雪雅律师解析: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现实生活中,离婚时关于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双方会有一方因为经济或教育等方面不能给其一个很好的成长环境而放弃抚养权。希望可以给孩子一个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