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是什么,并存债务承担有哪些形式?
并存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那么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是什么,并存债务承担有哪些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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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存债务承担的形式是什么,并存债务承担有哪些形式?
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刘肖霞律师解答:
债务承担的形式有:
1、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负担,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地位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债务人从债的关系摆脱出来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对所承受的债务负责,原债务人就此脱离了原来的债的关系,不再对所移转的债务承担责任。如第三人无履行能力,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得到实现,债权人对此种债务承担具有较大的风险。
2、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债的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当中,由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加入后,与债务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对同一债务负连带责任。此种债务承担实际上增加了债权清偿的能力,显然有利于债权人。本案中,钱某某出具欠条即属此种债务承担,应与赵某某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山东金彩律师事务所刘肖霞律师解析:
债务承担,是指在保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债权人、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的法律事实。债务承担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债务承担是通过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转让合同,使该第三人成为债务人。该第三人被称作债务承担人。由此,债务承担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第三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
2、债务承担是处分行为、无因行为。第三人承担他人债务,通常具有一定的原因,该原因一般存在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此种原因本身一般并不构成债务承担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原因自始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并不影响债务承担的效力。债务承担成立以后,第三人不得以原因行为有瑕疵或原债务人未履行承担债务的原因约定而对抗债权人。